在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期间,《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中,叫停旅游景区经常出现的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现象,并建议将游艇、潜水等特种项目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价。
大型演艺、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 特种旅游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修订草案规定,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另外,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修订草案明确,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规定,4A级(含)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3A级(含)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免费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
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修订草案中提出:“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行收取。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
旅游景区违反以上规定的,《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拿回扣旅行社将被罚款
修订草案要求,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产品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旅游组接团价格,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举报投诉及旅游价格突发事件。